第一条 为协助公安机关规范开锁行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涉锁违法犯罪,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锁行业,是指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性开锁服务。销售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工具、招收学徒传授开锁技术的行业。 第三条 江苏省苏州市万众开锁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开锁”),是在苏州市公安机关自律管理组织,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省开锁工委设主任1人,各市州设副主任1人,分别负责牵头组织湖南省、本市州开锁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锁行业是限制性服务行业。省开锁工委按照“公安监管、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苏州万众开锁公司鼓励、支持合法、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抵制非法、无序、恶性竞争。 第七条 开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本省常住户口和固定居所。 (二) 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 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四) 在当地会员单位从业。 (五) 通过万众开锁 所开的锁必须登记。
第八条 严格控制开锁经营单位总量。同城开锁员必须实行组合经营。 第九条 在原开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开锁员,应当取消开锁员资格,缴销资格证,其他开锁经营单位不得接纳从业。 开锁员脱离开锁行业,应当将资格证交回原开锁经营单位。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的开锁员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市有4人以上、县城有2人以上。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服务区域。 (三)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开锁经营单位申领资质证,应当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州副主任和治安支队审查同意,再由省开锁工委核发。 第十二条 取得会员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质证。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必须包括开锁服务。 第十三条 开锁员、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 (二)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三)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四)按照本规定参加资质证、资格证年检。 (五)按照本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参加治安培训,及时报告工作。 (七)参加省开锁工委活动,完成省开锁工委的工作。 第十四条 开锁员、会员应当遵守以下“五严禁”: (一)严禁擅自举办培训班传授开锁技术。 (二)严禁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同意私带学徒。 (三)严禁向没有资格证的人员销售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工具。 (四)严禁跨服务区域提供开锁服务。 (五)严禁跨服务区域悬挂、张贴开锁广告。 第十五条 开锁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主动出示资格证,必须确认求助人身份;必须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必须填写开锁登记表格,并由开锁员、求助人和见证人签名确认,保存1年以上。 (一)开启民宅门锁,应当查验求助人身份证件,有相关证明人证明求助人身份。必要时,应当先询问房内情况,开锁以后会同求助人、见证人共同核实。求助人身份证件锁在房内的,开锁以后应当查验登记。房屋出租人要求开锁而承租人没有到场的,不能开锁。 (二)开启家庭保险柜锁,除确认求助人身份以外,还应当征得夫妻双方或者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 (三)开启单位的锁,应当有单位主管人员在场。 (四)开启机动车锁,应当详细询问车主情况,查验登记行驶证、车牌号码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等基本情况。 (五)发生漏水漏气等情况房屋户主不在家而受损户要求开锁的,应当请公安机关、户主单位、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共同在场,签名证明。更换新锁的,应当将新锁钥匙密封交由公安机关或者户主单位、居委会保管并转交。 (六)协助办案单位开锁,应当主动提示办案人员出示相关法律文书。 (七)对于可疑开锁求助,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主动提示求助人和其他无关人员离开一定距离,防止开锁技术泄密、扩散。 第十六条 苏州万众开锁应该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开锁行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二)组织公司开锁员资格考试,资质证、资格证年检。 (三)协助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加强开锁行业治安管理,开展现状调查、登记造册、人员培训、法制宣传等基础工作。 (四)动员开锁从业人员主动发现、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五)收集掌握、及时传达开锁行业各类信息。 (六)代表开锁行业想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维护正当权益。 (七)督促检查会员核发经营等情况。 (八)组织会员开展政策法律允许的开锁技术交流活动。 (九)组织、参加省开锁工委有关会议。 (十)完成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苏州万众开锁公司、公道正派、顾全大局、团结会员、恪尽职守、积极工作。 等十八条 开锁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开锁行业的相关规定。 费标准。严禁乱收费。为孤寡老人和特困户提供开锁服务,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九条 发布开锁广告应当在省开锁工委会和所在市州治安支队协调指导下进行,不准随意随处悬挂、张贴、涂写。 第二十条 开锁经营单位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由省开锁工委在当地治安部门指导下进行内部整顿。 第二十一条 会员想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或者有贡献特殊,万众开锁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公安机关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开锁员提供开锁服务由于审查不严格造成损失的,由开锁员及其所在开锁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缴销资质证和会员证。 (一)不参加资质证年检的。 (二)不组织本单位开锁员参加资格证年检的。 (三)资质证、资格证年检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开锁员拒绝参加资格证年检,视为自动放弃开锁员资格。如果重新恢复资格,必须重新参加考试。 会员拒绝交纳会费,取消会员资格。如果重新恢复资格,必须重新报省开锁工委审核,补交所欠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取消会员资格、缴销会员证件,由市州副主任和治安支队提出意见,由省开锁工委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开锁工委主任、市州副主任严重违法违规,或者连续3次无故缺席省开锁工委主任会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由所在市州治安支队提出意见,由省开锁工委主任会议决定撤换 注 |